近日,正定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某某、魏某某、劉某3人尋釁滋事、強迫交易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。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、三年六個月、三年不等。這是該院宣判的第三起惡勢力犯罪案件,彰顯了人民法院有黑必掃、有惡必除、除惡務盡的決心和力度,有力打擊和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,壯大了專項斗爭的聲勢,回應了人民群眾的關切。
經審理查明:2015年至2017年間,被告人陳某某自己或伙同他人高利放貸,為索要高利貸,經常糾集被告人魏某某、劉某等人以暴力、威脅、恐嚇、辱罵、騷擾等手段,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,破壞社會秩序,給他人的生活、經營造成了嚴重影響,系惡勢力犯罪。2016年,被告人陳某某采用威脅等手段,逼迫被害人劉某某與王某某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書,以實際控制劉某某所持有的正定縣某村村東廠房及辦公樓的股份。
正定法院認為,被告人陳某某、魏某某、劉某多次以威脅、恐嚇、辱罵、毆打等暴力手段強索高利貸,破壞社會秩序,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。被告人陳某某以暴力、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轉讓股份,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。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尋釁滋事罪、強迫交易罪,被告人魏某某、劉某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,有前科,可從重處罰;其一人犯兩罪,應對其數罪并罰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陳某某起組織、指揮作用,對于案件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,系主犯;被告人魏某某、劉某積極實施犯罪活動,亦系主犯,但相較于陳某某罪責相對較輕,可比照陳某某從輕處罰。案發后,三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,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,可從輕處罰。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的尋釁滋事、不是主犯、不構成強迫交易罪的意見,與案件事實不符,不予采納。綜合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情節及悔罪表現等,法院依法作出判決:
被告人陳某某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;犯強迫交易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。
被告人魏某某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。
被告人劉某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