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月29日,正定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某某、張某某、赫某、張某梁、劉某某5人尋釁滋事、敲詐勒索、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、強迫交易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。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、三年、二年六個月不等。
經審理查明:2015年到2018年,被告人吳某某在擔任正定縣雕橋村村委會主任期間,糾集被告人張某某、赫某、張某梁、劉某某等人,在正定縣雕橋村等地,使用暴力打砸車輛,強拿硬要他人財物,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行為;2016年到2018年,被告人吳某某又利用擔任村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,非法轉讓村集體土地使用權;吳某某還實施了敲詐勒索、強迫交易犯罪行為。
正定法院認為,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、敲詐勒索罪、強迫交易罪、尋釁滋事罪,情節特別嚴重,數額特別巨大,并應對其數罪并罰;被告人張某某、赫某、張某梁、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。上列被告人為害一方,逐漸形成了惡勢力集團,造成了惡劣影響。
被告人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,有前科;在本案中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,起組織作用,是首要分子,應從重處罰。被告人劉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刑罰執行完畢后,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,系累犯,應當從重處罰。綜合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情節及悔罪表現等,法院依法作出判決:
被告人吳某某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,并處罰金10萬元;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;犯敲詐勒索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處罰金20萬元;犯強迫交易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并處罰金1萬元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,并處罰金31萬元。
被告人張某某、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。被告人赫某、張某梁犯尋釁滋事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。
該案是在正定縣委政法委和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周密部署下,正定縣法院宣判的第二起惡勢力犯罪案件。該案的宣判,彰顯了人民法院有黑必掃、有惡必除、除惡務盡的決心和力度,壯大了專項斗爭的聲勢,有力打擊和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,回應了人民群眾的關切。